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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reme People’s Court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Judgment Essentials (2019) (Abstract Edition)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2019)摘要

Type of documents Report

Issuing body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Promulgating date Apr 16, 2020

Scope of application N/A

Top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of SPC

Editor(s) C. J. Observer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全年共受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3845件。按照案件審理程序劃分,共受理二審案件1694件,提審案件197件,申請再審案件1663件,請示案件31件,抗訴案件2件,司法制裁案件1件,行政賠償案件1件,其他案件256件(主要涉及知識產權審判管理事務)。按照案件所涉客體類型劃分,共受理專利案件1931件,商標案件965件,著作權案件245件,壟斷案件18件,不正當競爭案件63件,植物新品種案件34件,知識產權合同案件119件,技術合同案件169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3件,其他案件298件。按照案件性質劃分,共受理行政案件1112件,其中專利行政案件422件,商標行政案件688件,其他行政案件1件,行政賠償案件1件;民事案件2721件; 刑事請示案件11件,司法制裁案件1件。
全年共審結各類知識產權案件3254件。其中,二審案件1192件,提審案件193件,申請再審案件1580件,請示案件29件,抗訴案件2件,司法制裁案件1件,行政賠償案件1件,其他案件256件。在審結的1580件申請再審案件中,裁定駁回再審申請1270件,裁定提審213件,裁定指令或者指定再審40件,裁定撤訴54件,裁定終結3件。在審結的1192件二審案件中,維持原審裁判745件,調撤353件,發改94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審理的知識產權案件的基本特點是:新收案件數量上漲了146%,二審案件占比從1.5%上漲至44.1%、專利案件占比從43.8%上漲至50.2%;專利民事案件中權利要求解釋仍是焦點和難點,功能性特征的認定標準進一步明確,加大專利司法保護力度的導向更加突出;專利行政案件中創造性判斷是核心問題,創造性判斷標準進一步細化,司法對行政的監督職能進一步強化;商標民事案件中對涉外定牌加工相關法律問題的研究不斷深入,并積極探索惡意訴訟損害賠償、商標先用權抗辯等新類型案件的法律適用;商標行政案件中商標近似和商品類似的判斷仍然是主要焦點問題之一,顯著性判斷、馳名商標跨類保護、代理人搶注等法律問題的適用標準進一步明確;著作權案件中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保護、古籍點校作品是難點問題;不正當競爭案件中涉及技術秘密、客戶名單、包裝裝潢、虛假宣傳等不同類型,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內容和邊界仍是案件審理中的難點,技術秘密案件程序性規則得到進一步澄清;植物新品種案件中涌現的法律問題愈發多元,技術事實的查明和侵權性質的認定構成該類案件審理中的難點,關于繁殖材料認定、權利許可中訴訟主體資格的確定等問題的法律適用標準進一步明確;技術合同案件中涉及技術問題的違約事實查明構成案件審理的重點和難點,由于合同約定明確程度和技術事實查明難度存在較大差異,個案審理難度差異較大;管轄權異議等程序性案件數量大、類型多,有關合理調度審判資源,充分保障權利人維權的司法政策導向凸顯。
本年度報告從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審結的知識產權案件中精選了60件典型案件。我們從中歸納出67個具有一定指導意義的法律適用問題,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領域處理新型、疑難、復雜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方法,現予公布。
一、專利案件審判
(一)專利民事案件審判
1.功能性特征的認定
在上訴人廈門盧卡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廈門富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瓦萊奧清洗系統公司、原審被告陳少強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以下簡稱“刮水器連接器”專利侵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專利權利要求的某個技術特征已經限定或者隱含了特定結構、組分、步驟、條件或其相互之間的關系等,即使該技術特征同時還限定了其所實現的功能或者效果,亦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所稱的功能性特征。
2.專利審查檔案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在再審申請人泉州市久容衛浴發展有限公司、南安市侖蒼久容水暖配件經銷店與被申請人黃振波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2018)最高法民申573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權利要求用語在專利審查過程中和侵權訴訟中應當具有相同的含義,因此,在侵權訴訟中,專利審查檔案對于權利要求具有重要的解釋作用。
3.主題名稱所記載效果、功能對權利要求的實質限定作用
在上訴人孫希賢與被上訴人湖南景怡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2019)高法知民終65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權利要求主題名稱記載的效果、功能,不是該權利要求特征部分記載的結構、組分、步驟、條件或其之間的關系等能夠實現的效果、功能,卻是專利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方案的區別之所在,那么權利要求主題名稱所記載的效果、功能對該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具有實質限定作用。
4.說明書技術效果的記載對權利要求的解釋作用和適用等同原則的影響
在再審申請人肖勇與被申請人深圳市森諾照明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民申36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斷權利要求有關技術特征是否應當受到說明書記載的技術效果的限定,應當綜合考量技術效果是否確因該技術特征產生,以及技術效果的顯著程度等因素。在此基礎上,對于說明書中已經明確記載且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確定的技術效果,在適用等同原則時,應當予以考慮。
5.多主體實施方法專利的侵權判定
在上訴人深圳市吉祥騰達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深圳敦駿科技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濟南歷下弘康電子產品經營部、濟南歷下昊威電子產品經營部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以下簡稱“路由器”專利侵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14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被訴侵權行為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將專利方法的實質內容固化在被訴侵權產品中,該行為或者行為結果對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被全面覆蓋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實質性作用,終端用戶在正常使用該被訴侵權產品時就能自然再現該專利方法過程,則應認定被訴侵權行為人實施了該專利方法,侵害了專利權人的權利。
6.明顯屬于現有設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依法不予保護
在再審申請人羅宣安與被申請人廣州市明靜舞臺燈光設備有限公司,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重慶市征真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民再13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對于專利權人已經在申請日前主動公開,本不應獲得授權的外觀設計專利權,顯然不屬于專利法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在侵權訴訟中依法不予保護。
7.外觀設計侵權比對的基本原則
在再審申請人株式會社MTG與被申請人廣州市白云區圣潔美美容儀器廠、廣州市圣潔美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民再14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外觀設計的侵權比對中,一方面,包括相同點和區別點在內的全部可視設計特征均在比對范圍之內。另一方面,即便部分特征的特殊性使其在比對時需給予重點關注,但這并不意味著可以忽略其他設計特征,只是這部分設計特征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相對較小而已。
8.設計單元的數量變化對外觀設計近似性認定的影響
在再審申請人浙江蘭溪圣鵬旅游工藝品有限公司、浙江萬來旅游工藝品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孫興華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民再27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訴侵權設計與現有設計采用了相同的設計手法,區別僅在于設計單元數量的增減變化。在產品的整體結構布局不變的情況下,該種數量變化不容易被一般消費者所注意,被訴侵權設計與現有設計構成近似。
9.現有技術抗辯認定中的發明點考量
在上訴人王業慈與被上訴人徐州華盛實業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以下簡稱“潛水泵電機殼”專利侵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8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涉案專利明確指出其技術方案的發明點,并強調發明點以外的技術特征均為通用部件時,如果該發明點對應的技術特征已經為一項現有技術公開,其余技術特征雖未被該現有技術公開,但該現有技術與通用部件必然結合形成與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相對應的整體現有技術方案,則可以認定現有技術抗辯成立。
10.先用權抗辯中“主要技術圖紙”的認定
在前述“潛水泵電機殼”專利侵權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設計圖紙是機械制造領域產品加工、檢驗的基本依據,在被訴侵權人已經設計出被訴侵權產品關鍵部件圖紙且該產品的其他部件均為通用部件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其已經完成了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技術圖紙,為生產被訴侵權產品做好了必要準備,其先用權抗辯成立。
11.銷售者合法來源抗辯的審查
在上訴人寶蔻(廈門)衛浴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館陶縣佩龍水暖安裝維修門市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11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銷售者合法來源抗辯的成立,需要同時滿足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這一客觀要件和銷售者無主觀過錯這一主觀要件,兩個要件相互聯系。如果銷售者能夠證明其遵從合法、正常的市場交易規則,取得所售產品的來源清晰、渠道合法、價格合理,其銷售行為符合誠信原則、合乎交易慣例,則可推定其無主觀過錯。此時,應由權利人提供相反證據。在權利人未進一步提供足以推翻上述推定的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認定銷售者合法來源抗辯成立。
12.銷售者合法來源抗辯成立時權利人維權合理開支的承擔
在上訴人廣州市速銳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深圳市和力泰科技有限公司、原審被告廣東快女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2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合法來源抗辯僅是免除賠償責任的抗辯,而非不侵權抗辯;銷售者的合法來源抗辯成立,既不改變銷售侵權產品這一行為的侵權性質,也不免除停止銷售侵權產品的責任,仍應承擔權利人為獲得停止侵害救濟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13.被訴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侵權賬簿資料時損害賠償的計算
在前述“路由器”專利侵權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專利權人主張以侵權獲利計算損害賠償數額且對侵權規模事實已經完成初步舉證,被訴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有關侵權規模基礎事實的相應證據材料,導致用于計算侵權獲利的基礎事實無法精準確定,對其提出的應考慮涉案專利對其侵權獲利的貢獻度等抗辯理由可不予考慮。
14.專利侵權行政投訴構成侵權警告的范圍與條件
在上訴人VMI荷蘭公司、固鉑(昆山)輪胎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薩馳華辰機械(蘇州)有限公司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專利權人僅針對被訴侵權產品的部分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向專利行政部門提起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導致未參與該行政處理程序的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的經營處于不確定狀態的,可以認定該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對于上述未參與行政處理程序的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構成侵權警告。
15.職務發明專利權屬糾紛中“與原單位有關的發明創造”的判斷
在再審申請人李堅毅、深圳市遠程智能設備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深圳市衛邦科技有限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案【(2019)最高法民申634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斷涉案專利是否屬于“與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時,應注重維護原單位、離職員工以及離職員工新任職單位之間的利益平衡,綜合考慮如下因素:一是離職員工原工作任務的內容;二是涉案專利內容與原工作任務的關系;三是原單位開展有關技術研發工作的情況或技術的合法來源;四是發明人、權利人對技術來源解釋的合理性。
16.臨時禁令與部分判決的關系處理
在前述“刮水器連接器”專利侵權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當事人在專利侵權程序中針對被訴侵權人既申請作出責令停止侵害的行為保全,又申請作出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決的,人民法院不應因作出停止侵害的部分判決而對該行為保全申請不予處理,而應對該行為保全申請予以審查;符合行為保全條件的,應及時作出裁定。
17.專利侵權案件審理期間權利人據以主張專利權的權利要求被宣告無效后的程序處理
在上訴人沈陽飛行船數碼噴印設備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青島瀚澤電氣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16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一審程序中,權利人據以主張專利權的權利要求被宣告無效,但涉案專利權在其他原有權利要求或者經修改形成的新的權利要求基礎上維持有效的,應當允許權利人重新明確其據以主張專利權的權利要求。權利人選擇現屬有效的權利要求主張專利權的,一審法院應當繼續審理;經釋明,權利人仍然堅持基于已被宣告無效的權利要求主張權利的,一審法院方可裁定駁回起訴。
18.專利侵權案件審理期間權利要求中部分并列技術方案被宣告無效后的處理
在上訴人深圳市云充吧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深圳來電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35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專利侵權訴訟期間,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一個或者多個并列技術方案的對應部分被宣告無效,但其余并列技術方案的對應部分仍維持有效,專利權人依據權利要求仍維持有效的部分繼續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宣告無效部分的權利要求駁回起訴,同時就維持有效部分的權利要求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
19.專利無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主動放棄權利要求對于專利侵權訴訟的影響
在上訴人山東陽谷達盛管業有限公司、山東卓睿達盛管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順方管業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14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權利人在涉案專利的無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以刪除權利要求的方式主動放棄民事侵權案件中據以主張權利的權利要求,無論記載該放棄行為的行政決定的效力是否最終確定,被放棄的權利要求均無恢復之可能,不能在侵害專利權糾紛中再將之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其據以主張侵權的權利基礎不復存在,有關訴訟請求可以判決方式駁回。
20.再審審查程序中現有技術抗辯新證據的處理
在再審申請人佛山市云米電器科技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佛山市順德區美的洗滌電器制造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深圳市康志科技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申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當事人在一審判決作出之后未提起上訴,在再審審查程序中以新證據為由主張現有技術抗辯的,對其現有技術抗辯主張不予審查。
(二)專利行政案件審判
21.新穎性判斷中的單獨比對原則
在上訴人仝克寧、國家知識產權局與被上訴人浙江雙嶼實業有限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行終5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每一篇對比文件所承載的技術方案都是獨立的,即使兩篇對比文件各自記載的技術方案指向同一項現有技術載體實物,也不能據此當然將這兩篇對比文件結合起來評價權利要求的新穎性,因為此時實際比對的對象已經被變更為任何一篇對比文件均未曾記載的、存在于評價者觀念中的現有技術。
22.創造性與說明書充分公開等法律要求的關系
在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與被上訴人伊拉茲馬斯大學鹿特丹醫學中心、羅杰?金登?克雷格發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以下簡稱“結合分子”專利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行終12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創造性判斷與說明書充分公開、權利要求應該得到說明書支持等法律要求在專利法上具有不同的功能,遵循不同的邏輯,原則上不應將本質上屬于說明書充分公開等法律要求所應審查的內容納入創造性判斷中予以考慮,否則既可能使創造性判斷不堪承受重負,又可能制約申請人對說明書充分公開、權利要求應該得到說明書支持等問題進行實質論辯,還可能致使說明書充分公開等法律要求被擱置。
23.創造性判斷中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的確定
在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喀什博思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山東豪沃電氣有限公司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行終3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創造性判斷中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時,應當根據區別技術特征在本專利技術方案中所實現的作用、功能或者效果等對技術問題作恰當提煉,既不能概括過于上位,又不能簡單將區別技術特征所實現的作用、功能或者技術效果等同于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24.創造性判斷中技術啟示的認定
在前述“結合分子”專利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面對實際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從現有技術中可以獲知的技術啟示,原則上應該是具體、明確的技術手段,而不是抽象的想法或者一般的研究方向。僅僅依據研究方向的一致性和本領域的抽象、普遍需求來認定現有技術給出的啟示,隱含著后見之明的危險,容易低估發明的創造性。
25.現有技術是否存在相反技術教導的判斷
在再審申請人重慶力帆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國家知識產權局、一審第三人曹桂蘭、胡美玲、蔣莉、蔣浩天、泰州蘇中天線集團有限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9)最高法行再26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考慮一項現有技術是否存在相反技術教導時,應當立足于本領域技術人員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從現有技術的整體上進行分析和判斷。即使現有技術中記載了技術缺陷,還需進一步考慮該技術缺陷是否與區別技術特征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技術啟示的認定有關。
26.創造性判斷中關于生物材料保藏的考量
在上訴人戴錦良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審第三人北京萬特爾生物制藥有限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行終1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對比文件僅公開了相同或相近的篩選、突變等手段的制備方法,并未對制備出的生物材料進行保藏,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不能通過重復該制備方法以及其他途徑獲得本專利請求保護的生物材料,且無動機改進制備方法以獲得該生物材料的情況下,專利申請請求保護的生物材料相對于該對比文件具備創造性。
27.研究成果的科學價值與創造性判斷的關系
在上訴人中國農業科學院作物科學研究所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行終12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一項技術成果的取得可能歷經艱辛,構成有意義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其他價值,但僅此并不當然使其具備專利法意義上的創造性。
28.以實物形式公開的現有技術的認定
在上訴人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行終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當事人以實物主張現有技術的,應當明確其所主張的現有技術方案及該現有技術方案與實物的對應關系,并舉證證明或者充分說明公眾可以直觀地從該實物獲得該技術方案。
29.基于同一技術方案的兩項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判斷
在再審申請人北京星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太原市采薇莊園特色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山西小牛動力體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民申318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申請人以同一技術方案同時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專利審查部門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確認某一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或創造性的事實,不屬于“無需舉證的事實”,不能據此直接認定另一專利申請也不具備新穎性或創造性。
30.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對于權利要求具體修改方式的要求
在上訴人阿爾法拉瓦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審第三人SWEP國際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以下簡稱“不銹鋼釬焊”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行終1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無效宣告程序中對于權利要求書具體修改方式的限制,應當著眼于實現對權利要求書的修改滿足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以及不得擴大原專利的保護范圍兩個法律標準的立法目的,兼顧行政審查行為的效率與公平保護專利權人的貢獻,不宜對具體修改方式作出過于嚴格的限制,否則將使得對修改方式的限制純粹成為對專利權人權利要求撰寫不當的懲罰。
31.權利要求修改是否擴大原專利保護范圍的比對基準
在前述“不銹鋼釬焊”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當權利要求的修改系將從屬權利要求的全部或部分附加技術特征補入其所引用的獨立權利要求時,判斷修改后的獨立權利要求是否擴大了原專利的保護范圍,應以作為修改對象的原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為基準,而非以該附加技術特征所屬的原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為基準。
32.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新理由或者證據作出駁回復審決定的條件與程序
在上訴人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權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行終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一般而言,復審決定所針對的權利要求、對比文件、法律理由等相對于駁回決定發生變化的,均屬引入新的理由或者證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則上應在作出復審決定前發出“復審通知書”通知申請人,給予其陳述意見和修改的機會,而不能直接變更理由作出維持原駁回決定的復審決定,只有極為特殊的情況下才容許例外。
33.無效宣告程序中的全面審查原則
在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與被上訴人寧波裕德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南通明興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中國科學院軟件研究所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行終12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國家知識產權局不得在未全面審查請求人全部無效宣告申請理由的基礎上,維持專利權全部有效。
34.在后專利申請是否享有優先權應當基于各項權利要求分別作出判斷
在再審申請人趙鑿元與被申請人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2019)最高法行申1266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斷在后專利申請是否屬于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情形,認定其能否享有優先權時,應以在后專利申請中的各項權利要求分別作為判斷基礎。
二、商標案件審判
(一)商標民事案件審判
35.商標使用的目的是區分服務的來源主體而非服務的功能內容
在再審申請人甘肅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西安思睿觀通品牌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平涼市金石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金邦達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民再13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根據銀行卡業務的特點,銀行卡上起到識別服務來源作用的是銀行名稱,而非銀行卡的種類名稱。
36.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賠償糾紛中主觀過錯的判斷標準
在再審申請人山東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江蘇中訊數碼電子有限公司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2019)最高法民申36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斷當事人提起知識產權侵權之訴是否具有主觀惡意,應當考慮當事人的權利基礎及其對該種權利基礎的認識能力、當事人提起侵權訴訟的目的等因素。
37.商標近似性判斷的考量因素
在再審申請人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甘肅濱河食品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譚氏瑞豐商貿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以下簡稱“九糧液”商標侵權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再23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害商標權案件中,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綜合考慮被訴侵權標識的使用方式、被訴侵權行為人的主觀惡意及注冊商標的知名度等因素,判斷被訴侵權標識的使用是否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38.涉外定牌加工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與被申請人重慶恒勝鑫泰貿易有限公司、重慶恒勝集團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以下簡稱“本田”商標侵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民再13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人民法院審理涉及涉外定牌加工的商標侵權糾紛案件,要遵循商標法上商標侵權判斷的基本規則,不能把涉外定牌加工方式簡單地固化為不侵害商標權的除外情形。
39.境外商標權不是豁免商標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
在前述“本田”商標侵權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標權具有地域性,境外商標權不是豁免中國境內商標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與此相應,中國境內的民事主體依據境外商標權獲得的“商標使用授權”,也不屬于我國商標法保護的合法權利。
40.商標先用權抗辯中“原有范圍”的理解
在再審申請人林明愷與被申請人成都武侯區富運家具經營部、成都紅星美凱龍世博家居生活廣場有限責任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2018)最高法民再4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確定商標先用權抗辯中的“原有范圍”,應主要考慮商標使用的地域范圍和使用方式。在商標注冊人申請或實際使用商標后,在原實體店鋪影響范圍之外增設新店或拓展互聯網經營方式的,應當認定已經超出了原有范圍。
41.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以上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的適用
在前述“九糧液”商標侵權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對于難以證明因侵權受損或侵權獲利的具體數額,但有證據證明前述數額明顯超過法定賠償最高限額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被訴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被訴侵權商品的銷售時間和銷售范圍、被訴侵權人的主觀惡意,以及請求保護的注冊商標的知名度、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以上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42.當事人約定對確定商標權權屬的作用
在再審申請人郭海亮、李新鵬與被申請人周玉祥、第三人新鄉市名趣飲品有限公司商標權權屬糾紛案【(2019)最高法民申391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標名義上的注冊人與當事人合同約定不符,在確定商標權權利歸屬的過程中,應當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二)商標行政案件審判
43.人民法院可以主動審查訴爭商標是否具有不良影響
在再審申請人廈門美柚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北京康智樂思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2019)最高法行再24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人民法院在訴訟中可以主動審查訴爭商標是否具有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不良影響的情形。
44.包含描述性因素商標的顯著性判斷
在再審申請人楊華祥與被申請人國家知識產權局、一審第三人李業紅、郭宏杰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以下簡稱“湯瓶八診”商標爭議案)【(2018)最高法行再6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標中含有描述性因素,并不意味著一定缺乏顯著性。判斷包含描述性因素的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應當根據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進行整體判斷。相關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以及是否經過使用產生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也是需要考慮的因素。
45.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商標權保護的關系
在前述“湯瓶八診”商標爭議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發展,并不當然排斥知識產權的保護方式。在符合知識產權保護條件的情形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同樣給予知識產權法保護,實質上也有利于促進傳統文化的傳承與發展。
46.馳名商標跨類保護范圍的合理劃定
在再審申請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四川省百世興食品產業有限公司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2019)最高法行申330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對馳名商標進行跨類保護的范圍,應當與其顯著性和知名度相適應。
47.商標法第十五條“被代理人商標”的判斷
在再審申請人重慶江小白酒業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慶市江津酒廠(集團)有限公司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2019)最高法行再22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雙方雖然存在經銷關系,但訴爭商標圖樣、產品設計方案均由代理人一方提出,且經銷合同明確約定與產品有關權益歸代理人所有,在被代理人沒有在先使用行為的情況下,不能認定訴爭商標為商標法第十五條所指的“被代理人商標”。
三、著作權案件審判
48.古籍點校成果實質性相似的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周錫山與被申請人江蘇鳳凰出版社有限公司、楊輝、陸洋等侵害作品復制權、發行權糾紛案【(2015)民申字第147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因古籍點校引發的侵害著作權糾紛,在判斷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時,應當考慮古籍點校成果的創作規律和糾紛特點。如果在文字、標點符號、段落劃分等方面存在眾多細節差異,已經在整體上使普通讀者對不同的點校成果產生了不同的閱讀感受,也應當作為判斷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的參考因素。此外,點校人是否具備獨立創作的條件,也可以佐證實質性相似的認定。
四、競爭案件審判
49.以具有不良影響的標志作為顯著識別部分的包裝裝潢不能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在再審申請人江蘇蘇薩食品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山西得惠永盛商貿有限公司、山西超鑫湘匯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回力食品飲料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9)最高法民申484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包裝裝潢中包含具有不良影響的商業標識,且該標識構成包裝裝潢的主要識別部分,該包裝裝潢不能作為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50.虛假宣傳行為的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加多寶(中國)飲料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虛假宣傳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再15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認定是否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應當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發生誤解的事實、被宣傳對象的實際情況和是否不正當占用他人良好商譽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以是否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解為立足點。
51.客戶名單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內容和條件
在再審申請人麥達可爾(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華陽新興科技(天津)集團有限公司、一審被告王成剛、張紅星、劉芳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2019)最高法民再26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職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積累的知識、經驗和技能,除屬于單位的商業秘密的情形外,構成其人格的組成部分,是其生存能力和勞動能力的基礎,職工離職后有自主利用的自由。商業秘密保護的客戶名單,除由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信息所構成外,還應當屬于區別于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
52.涉商業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
在上訴人寧波必沃紡織機械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寧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技術秘密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33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因違反保密義務引發的商業秘密許可合同糾紛案件與關聯刑事案件并非基于同一法律要件事實所產生的法律關系,人民法院可以在移送犯罪嫌疑線索的同時,繼續審理該商業秘密許可合同糾紛案件。
53.侵害技術秘密之訴和專利權權屬之訴的合并審理
在上訴人大連博邁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何克江、蘇州麥可旺志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侵害技術秘密及專利權權屬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67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害技術秘密之訴與專利權權屬之訴系基于同一事實或者裁判結果相互牽連的,適宜在一個案件中合并審理。
54.壟斷協議糾紛可仲裁性認定
在上訴人殼牌(中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呼和浩特市匯力物資有限責任公司縱向壟斷協議糾紛管轄權異議上訴案【(2019)最高法知民轄終4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鑒于壟斷協議的認定與處理完全超出了合同相對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當事人在協議中約定的仲裁條款不能成為排除人民法院管轄壟斷協議糾紛的當然依據。
五、植物新品種案件審判
55. 品種審定與植物新品種權授權的關系
在上訴人青海民族大學與被上訴人青海金祥生物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58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品種審定是市場準入的行政許可,植物新品種權授權是民事權利的授予,二者并無必然關聯,不能以獲得品種審定的事實作為享有植物新品種權的認定依據。
56.繁殖材料的認定
在上訴人蔡新光與被上訴人廣州市潤平商業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以下簡稱“三紅蜜柚”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1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作為目前植物新品種權保護范圍的繁殖材料,應當是具有繁殖能力的活體,且能夠繁殖出與授權品種具有相同的特征特性的新個體。授權品種的保護范圍不受限于申請植物新品種權時采取的特定方式獲得的繁殖材料。當不同于授權階段繁殖材料的植物體已為育種者所普遍使用時,該種植材料應當作為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納入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
57.銷售兼具收獲材料和繁殖材料屬性的植物材料行為的植物新品種權侵權判定
在前述“三紅蜜柚”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一種植物材料既可以用作收獲材料,又可以用作繁殖材料,認定銷售該植物材料的行為是否侵害植物新品種權時,還應當考慮銷售者的真實銷售意圖和使用者的實際使用行為。
58.植物新品種權獨占實施許可的認定
在上訴人江蘇豐慶種業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安徽禾泉種業有限公司、原審被告安徽樂利農種業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13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植物新品種權獨占實施許可系指被許可人獲得了在該植物新品種權的授權法域內唯一實施該授權品種的權利,如果被許可人獲得的所謂“獨占實施許可”被附加了授權法域內的地域限制,則該實施許可僅構成普通實施許可。
六、技術合同案件審判
59.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中開發標的的認定
在上訴人寧波睿奇智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浙江快發科技有限公司、寧波海曙耀廣理發店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69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系爭軟件是否屬于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開發標的的判斷,不應拘泥于合同的字面約定,而應考慮涉案合同的目的、系爭軟件與合同約定軟件的關聯性或者功能配套性以及合同履行情況等因素綜合判斷。
60.開源協議適用范圍及對軟件著作權侵權判定的影響
在上訴人北京閃亮時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不亂買電子商務(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66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網站前端代碼與后端代碼在展示方式、所用技術、功能分工等方面均存在明顯不同,屬于既相互獨立又互相聯合的獨立程序,即便前端代碼使用了GPL協議項下的開源代碼,后端代碼也不受GPL協議約束,未經許可復制后端代碼仍構成侵害軟件著作權。
61.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開發方遲延履行行為的認定
在上訴人北京中易游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北京盛世星輝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43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隨著委托方需求的進一步明晰、合同雙方交流的不斷深入、受托方階段性完成的具體情況、市場情勢的客觀變化乃至交易成本控制的考量,軟件內容和功能進行調整和改進實屬正常,不宜僅因軟件開發方超過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交付軟件即簡單認定其構成遲延履行。
七、知識產權訴訟程序
62.統籌協調具有重復訴訟因素的多起關聯案件予以集中管轄的適用
在上訴人儀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張振武、原審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原審被告中鐵四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系列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447號、47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權利人基于同一專利權,針對同一被訴侵權產品,向同一被訴侵權產品制造商提起多起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以不同使用者實際使用的被訴侵權產品作為各案中主張賠償的事實依據,且各案中的被訴侵權產品均系在同一時期內制造,各案被訴制造行為實為同一行為,為避免重復判決、實現訴訟經濟和保證裁判結果協調,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視情指定集中管轄。
63.關聯專利侵權之訴與確認不侵權之訴分散審理的審判協調
在上訴人上海寶冶集團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聯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審被告超視堺國際科技(廣州)有限公司、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柏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漢唐系統集成有限公司、中國電子系統工程第二建設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管轄權異議上訴兩案【(2019)最高法知民轄終1號、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涉及相同專利或者關聯專利的侵權之訴與確認不侵權之訴,原則上應當合并審理;確有特殊情況,基于方便當事人訴訟、方便人民法院審理的考慮,宜分散審理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應當在二審程序中加強統籌協調,確保裁判標準一致。
64.包含專利權轉讓條款的股權轉讓協議糾紛的管轄
在上訴人榮陽鋁業(中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寶納麗金門窗系統(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公司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上訴案【(2019)最高法知民轄終15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基于包含專利權轉讓條款的股權轉讓合同產生的糾紛,原則上屬于股權轉讓合同糾紛,而非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不宜作為專利案件確定管轄。
65.作為管轄連結點的零部件使用行為的認定
在上訴人深圳市貝納太陽能技術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上海鈞正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江蘇永安行低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管轄權異議上訴案【(2019)最高法知民轄終20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被訴侵權產品系另一產品的零部件,使用該另一產品的行為亦使作為零部件的被訴侵權產品實現了使用價值,則該使用行為亦構成對于被訴侵權零部件產品的使用,可以作為確定案件管轄的連結點。
66.作為管轄連結點的信息網絡侵權行為的認定
在上訴人杭州米歐儀器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寧波拓普森科學儀器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管轄權異議上訴案【(2019)最高法知民轄終1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作為管轄連結點的信息網絡侵權行為系指在信息網絡上完整實施的侵權行為;若侵權行為僅部分環節在線上實施,則不構成上述信息網絡侵權行為,不能適用上述司法解釋之規定確定管轄。
67.管轄連結點應當根據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
在原告天地陽光通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捷、王運芝清算責任糾紛案【(2019)最高法民轄5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管轄連結點應當根據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技術開發合同中明確約定的管轄條款未違反法律規定,應當據此確定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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