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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ion of Yunnan Province on AIDS Prevention and Control (2020)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條例

Type of laws Local regulation

Issuing body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Yunnan Province

Promulgating date Nov 25, 2020

Effective date Mar 01, 2021

Validity status Valid

Scope of application Yunnan

Topic(s) Health Law

Editor(s) C. J. Observer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條例
(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艾滋病的發生和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艾滋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艾滋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施政府組織領導、部門各負其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堅持綜合治理、突出重點、分類指導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制定實施方案,明確部門職責,健全工作協調、考核、監督機制,推行領導負責制、工作責任制,將艾滋病防治工作納入綜合考核范圍。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艾委)負責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其具體工作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衛生健康、財政、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民政、醫療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海關等防艾委成員單位,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年度艾滋病防治計劃,履行工作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計劃生育協會等團體結合工作對象的特點,協助各級人民政府開展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綜合干預、關懷救助、志愿者活動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重點場所排查、動員檢測、綜合干預、關懷救助等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動員社會力量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鼓勵、支持其開展動員檢測、綜合干預、關懷救助等艾滋病防治工作。
衛生健康、財政、民政、教育等部門、單位通過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等方式,支持、培育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開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強培訓指導、服務監督。
第八條 全社會大力營造人文關懷的社會氛圍,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下簡稱感染者和病人)。
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入托、撫養、贍養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宣傳教育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和利用科技手段精準開展艾滋病防治知識(以下簡稱防艾知識)的宣傳教育,并將防艾知識宣傳教育納入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并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
各級防艾委應當組織編印針對不同人群的防艾知識宣傳資料,保障宣傳教育活動持續開展。報刊、廣播、電視和網絡等媒體應當安排版面、時段,宣傳防艾知識和政策,定期免費刊播相關公益廣告。
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等應當對職工開展防艾知識的宣傳教育,并納入新入職人員培訓內容。
干部培訓教育機構應當將防艾知識和政策列入教育培訓內容。
流動人口管理部門和有關服務機構應當將防艾知識宣傳教育納入勞動力轉移職業培訓、流動人口服務內容,對流動人口集中的用工單位、場所和居住社區重點開展宣傳教育。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利用貼近農村居民的宣傳形式,做好外出務工人員及其家庭成員防艾知識的宣傳教育。
衛生健康、民政等部門和村(居)民委員會、老年人服務機構應當將防艾知識宣傳教育納入對老年人口的服務內容,采取多種方式對老年人開展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 省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康教育機制,組織編寫各教育階段的防艾知識和性健康教育讀本,組織師資培訓,將預防艾滋病和性健康教育納入對學校的評價內容。
校(院)長是學校(院)防艾知識和性健康教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校(院)應當配備校醫,制定并實施防控方案。
普通中學應當將防艾知識納入有關課程,開展有關課外教育活動;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將防艾知識和性健康知識等納入學校教育課程設置、考試內容和學分管理,保證必要課時;新生入學體檢時發放健康教育處方;支持和鼓勵學生社團和志愿者開展宣傳教育、綜合干預、動員檢測等活動。
第十三條 防艾委成員單位應當在其窗口服務機構設立艾滋病防治宣傳設施,利用媒體進行防艾知識宣傳。
有關部門應當督促指導提供住宿、娛樂、沐浴、美容等服務的經營性公共場所(以下簡稱經營性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對其從業人員進行防艾知識培訓,在經營場所公開張貼或者擺放防艾知識宣傳品,對從業人員和消費者宣傳防艾知識。
交通運輸、海關、文化和旅游等部門、單位應當在機場、車站、碼頭、口岸、旅游景點等流動人員密集場所,利用各種公共宣傳設施開展防艾宣傳。
第三章 預防控制
第十四條 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責任人,應當主動了解防艾知識,培養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自我防范意識,抵制吸食毒品、賣淫嫖娼、聚眾淫亂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五條 各級防艾委應當根據艾滋病疫情特點,組織制定針對不同人群的綜合干預計劃,開展綜合干預工作,幫助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人群改變危險行為。
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返鄉的進城務工人員,提供艾滋病檢測咨詢服務和綜合干預。
流動人口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將艾滋病檢測、綜合干預納入對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內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配合艾滋病檢測咨詢服務和綜合干預措施的實施。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查處涉嫌賣淫嫖娼、聚眾淫亂、吸毒販毒等活動場所時,應當及時通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被查處人員進行艾滋病檢測,重點管控城鄉接合部、農村等防控薄弱地區和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人群,及時查處故意傳播性病、艾滋病的違法犯罪案件。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重點社區的管理,向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相關數據信息,配合開展艾滋病檢測等工作。
宣傳、網信、公安、文化和旅游等部門、單位應當加強社交媒體和網絡平臺、社交軟件的監管,清理和查處傳播色情信息、從事色情和毒品交易的行為。
第十七條 衛生健康、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在機場、碼頭、車站、工地、礦山等人口集中場所,設置安全套發售點。
經營性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擺放安全套或者設置發售點,宣傳推廣使用安全套。
醫療衛生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為有需要的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人群、感染者和病人免費提供安全套。
衛生健康、教育等部門、單位應當協同推進學生艾滋病防控工作,建立學校艾滋病疫情通報制度和定期會商機制,定期通報疫情。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應當設置安全套、艾滋病自主檢測服務包發售設施。
第十八條 公安、司法行政、衛生健康等部門、單位應當對監管場所被監管人員和監管場所外的戒毒人員進行艾滋病檢測,為發現的感染者和病人提供抗病毒治療及綜合干預等醫療服務。
感染者和病人獲準離開監管場所時,監管機構應當將其詳情及時通報其住所地的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由其組織開展后續轉介隨訪服務。
第十九條 艾滋病檢測遵循自愿原則,鼓勵公民主動尋求和接受艾滋病檢測。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規范、可及的艾滋病免費咨詢檢測機構(點),并向社會公布。衛生健康、藥品監管等部門、單位應當制定艾滋病自檢試劑銷售政策,提供藥店營銷、網絡營銷、自動售貨機營銷等自主檢測服務,支持公民自愿自主檢測。
艾滋病檢測機構應當遵循知情不拒絕的原則,主動提供艾滋病檢測服務。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在組織健康體檢時,應當將艾滋病檢測納入體檢服務包;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血液檢測項目時應當將艾滋病檢測納入檢測項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艾滋病檢測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老年人健康體檢和社會體檢機構的個人健康體檢內容。艾滋病疫情嚴重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主動為公民提供艾滋病檢測服務。
第二十條 艾滋病檢測機構應當指定專門人員將確證的艾滋病檢測陽性結果及其治療服務信息告知本人,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告知其監護人。
感染者和病人應當將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實及時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侶;本人不告知的,醫療衛生機構有權告知。
第二十一條 衛生健康、公安、司法行政、民政、教育等部門、單位對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信息資料實行保密管理。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不得告知無關人員、單位或者組織。
第二十二條 采供血機構、醫療機構、血液制品生產單位不得采集、使用未經艾滋病核酸檢測、核查或者檢測結果為陽性的血液、血漿及其制品和體液,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婚姻登記場所設立艾滋病檢測點,為結婚登記人員提供免費艾滋病檢測咨詢服務,民政部門應當配合并提供便利條件。
艾滋病流行嚴重地區的居民,婚前應當進行免費艾滋病篩查檢測,接受醫學咨詢服務。艾滋病流行嚴重地區的確定,由省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
第二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日常婦幼保健和疾病防控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育齡或懷孕婦女及配偶開展防艾知識宣傳教育和咨詢,引導婚姻登記人群、孕產婦及配偶及時接受相關檢測;
(二)對孕產婦及配偶進行艾滋病、梅毒、乙肝檢測與咨詢;
(三)開展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工作,不得拒絕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及所生兒童提供預防、治療、保健、隨訪、轉介等預防母嬰傳播的服務。
第二十五條 公安、衛生健康、藥品監管等部門、單位應當監測合成毒品濫用情況,推動易促進艾滋病傳播的濫用物質納入合成毒品管控范圍。吸毒人員應當每年接受艾滋病檢測。
衛生健康、公安、司法行政、藥品監管、醫療保障部門推廣社區美沙酮維持治療,其費用納入醫療保障報銷范圍。組織開展清潔針具交換工作,預防吸毒人員經共用針具感染艾滋病病毒。
第二十六條 感染者首次確證的陽性樣本,由省艾滋病中心實驗室按照規定統一保藏。
運輸艾滋病病毒種及樣本應當經省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遵守國家高致病病原微生物運輸管理規定。
艾滋病防治研究機構和其他有關單位需要使用、保存感染者的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血液和精液等,應當經省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人類遺傳資源采集、保藏、利用、對外提供等事項的,應當符合人類遺傳資源管理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醫療、美容、養生等機構和個人開展侵入性、創傷性操作時,應當對使用過的操作器材及可能被污染的物品進行消毒處理,防止艾滋病病毒交叉感染。
艾滋病診療、科研單位應當按照規程,做好個人防護和醫療廢物處理,防止艾滋病病毒感染和擴散。
第二十八條 衛生健康、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單位,以及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社會組織,應當制定艾滋病職業暴露應急預案,組織職業暴露防護培訓,提供防護用品。
省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艾滋病職業暴露調查專家組,開展職業感染認定工作。州市級、縣級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艾滋病職業暴露處置專家組,指導職業暴露的預防和處置。
縣級以上抗病毒治療機構建立艾滋病預防性藥品儲備庫,保障職業暴露后的預防性抗病毒藥品供應,對職業暴露的人員免費提供暴露后預防性用藥,對非職業暴露的人員提供暴露前后預防性用藥服務。
第二十九條 經營性公共場所的服務人員,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艾滋病檢測;經營者不得安排未經艾滋病檢測和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直接為顧客服務。
第四章 監測與報告
第三十條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艾滋病監測、檢測和信息網絡系統的建設管理,組織專業機構對艾滋病流行態勢進行分析預測,為制定預防和控制策略提供科學依據。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司法行政、藥品監管等部門、單位應當支持建立健全艾滋病監測、檢測和信息網絡平臺,構建艾滋病咨詢檢測網絡和自主檢測網絡,開展艾滋病疫情信息監測、追蹤隨訪、轉介轉診等服務。
第三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海關、監管場所應當具備相應的艾滋病檢測條件,實行備案,分級管理。開展艾滋病檢測的實驗室應當對檢測質量負責,開展質量控制,推廣應用適宜性檢測技術,并符合國家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預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醫療衛生機構對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實施艾滋病監測和檢測。
第三十三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加強艾滋病疫情監測與管理,分析疫情及流行趨勢。
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醫療衛生機構及海關部門的有關艾滋病調查、檢驗、樣本采集,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開展艾滋病檢測的機構對發現的感染者和病人,應當及時報告疫情,提供結果告知咨詢和抗病毒治療等轉介服務,協助完成流行病學調查和隨訪建檔。
第三十四條 艾滋病疫情的報告、通報和公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醫療救治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艾滋病醫療救治、免費抗病毒治療和社區關懷服務網絡,將其納入公共衛生體系建設,并保障治療工作正常進行。
第三十六條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專業機構負責艾滋病治療及技術指導工作,并成立艾滋病治療專家組負責指導艾滋病臨床治療工作。
第三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為住所地的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艾滋病診斷、治療、隨訪、咨詢服務,將艾滋病防治工作納入醫療衛生機構等級評審體系。健全中醫藥參與艾滋病防治診療工作機制,鼓勵和支持開展中西醫協同治療艾滋病工作。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感染者和病人進行動態管理。感染者和病人離開居住地一個月以上的,離開前應當主動告知隨訪責任人和治療主管醫生。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的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治療和管理。
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單位對監管場所內的感染者和病人實行集中管理,并在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的支持下提供規范治療、綜合干預和出所轉介,保證其出所后的轉介和治療得以持續。
第三十八條 科技、衛生健康、藥品監管等部門、單位應當組織開展艾滋病防治研究工作,促進艾滋病治療藥物、診斷試劑、防治技術、醫療設備等的研究開發與應用。
第三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對診療服務中發現的感染者和病人,應當做好接診、轉診和相關處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或者拒絕診治。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立并對外公布服務投訴電話,醫務人員進行相關疾病診斷和治療過程中應當對就診者開展防治艾滋病的咨詢服務。
第四十條 感染者和病人應當如實向接診醫生告知自己感染的事實,及時接受抗病毒治療,定期接受醫療衛生機構和隨訪責任人的醫學隨訪;主動采取措施保護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艾滋病病毒傳染他人。
第六章 涉外管理與服務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和邊境州(市)、縣級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邊境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國家有關部門授權建立健全與周邊國家和地區的合作機制,及時交流疫情及防控信息,開展聯防聯控、國際合作與交流,共同做好邊境地區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四十二條 邊境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會組織依法開展境內外艾滋病防治工作,為邊境地區居民提供艾滋病檢測、綜合干預和治療等服務。
第四十三條 邊境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入境外籍人員的管理,完善服務機制,提供下列服務:
(一)對長期居留的外籍人員實行健康管理,通過艾滋病檢測服務,及時發現感染者和病人,并提供轉介、綜合干預服務;
(二)涉邊婚姻家庭中的感染者和病人,經醫療機構評估后,可以參加免費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療和母嬰阻斷服務;
(三)合法入境、居留半年以上的感染者和病人,本人愿意并經醫療機構評估后,可以參加艾滋病抗病毒治療和母嬰阻斷服務;
(四)合法入境、居留的外籍吸毒人員,經評估符合條件的,可以參加社區美沙酮維持治療和清潔針具交換服務;
(五)根據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可以對外籍人員中的感染者和病人實行救治救助管理。
第四十四條 教育主管部門和有關學校應當加強外國留學生預防艾滋病宣傳教育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提供預防艾滋病綜合干預等服務。
海關和邊境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口岸和出入境人員較多的邊境通道的疫情監測,在口岸和邊境通道逐步建立艾滋病檢測實驗室,有針對性地開展艾滋病檢測并提供咨詢服務。
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單位應當加強對長期居留的外籍人員的管理,配合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為其提供艾滋病檢測和綜合干預服務。
經婚姻登記的涉邊外籍人員、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外籍人員、領取生育服務證的外籍婦女,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其提供艾滋病檢測服務。
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組織為外籍感染者和病人提供后續轉介服務。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所需要的經費。財政、衛生健康等部門、單位對艾滋病疫情嚴重地區、邊境地區的防治工作給予資金重點支持。監管場所艾滋病防治經費在部門預算中單獨列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艾滋病治療點補償機制,加強艾滋病防治機構和專業隊伍建設,支持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開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已發生艾滋病職業暴露的人員、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執行公務易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員,經依法認定為工傷后,按照規定享受工傷保險等待遇,并制定相關政策予以保障。
第四十七條 財政、民政、醫療保障等部門、單位應當執行社會保障政策,加強相關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政策銜接,保障感染者和病人的基本生活、基本醫療。
第四十八條 醫療保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下列工作:
(一)將艾滋病抗病毒治療納入門診特殊病慢性病管理,并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二)將艾滋病貧困人口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范圍,合理控制政策范圍內自費比例。
第四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單位應當對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愿望的感染者和病人協助提供就業崗位、職業培訓與就業服務。
第五十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為受艾滋病影響生活困難的未成年人減免學前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的相關費用,并為其身份保密。
第五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救助職責:
(一)將生活困難的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納入城鄉低保范圍;
(二)將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感染者,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三)將受艾滋病影響的未成年人納入孤兒、艾滋病感染兒童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確保其基本生活;
(四)將生活困難的感染者和病人納入臨時救助范圍。
具體救助辦法由省民政會同衛生健康等部門制定。
第五十二條 紅十字會和慈善機構可以設立艾滋病救助專項資金,接受社會捐助,為生活困難的感染者和病人及受艾滋病影響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提供幫助。
扶貧、衛生等部門應當將艾滋病防治工作與扶貧工作相結合,支持符合扶貧條件、有勞動能力的感染者和病人開展力所能及的生產活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未履行防治艾滋病工作職責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或者業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未履行防治艾滋病工作職責或者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由監察機關、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經營性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許可證件:
(一)未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擺放安全套或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的;
(二)未組織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每半年進行一次艾滋病檢測,或者安排未取得艾滋病檢測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第五十七條 感染者和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將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實告知其配偶、有性關系者等存在暴露風險的人群;
(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仍進行賣淫嫖娼,或者不采取防范措施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或者不接受醫療機構采取的母嬰阻斷措施的,或者與他人共用針具吸毒的;
(三)明知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而隱瞞情況,介紹其賣淫嫖娼或者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的;
(四)以其他途徑惡意傳播艾滋病病毒的。
第五十八條 阻礙、拒絕、恐嚇和威脅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指感染艾滋病病毒,但未出現臨床癥狀,或者出現臨床癥狀,但未達到病例診斷標準者。
艾滋病病人,是指感染艾滋病病毒,出現臨床癥狀,并達到病例診斷標準的患者。
知情不拒絕原則,是指艾滋病檢測機構在明確告知公民提供艾滋病檢測服務前提下,公民不提出拒絕的,即視為同意接受檢測。
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人群,是指有賣淫、嫖娼、多性伴、男男同性性行為、注射吸毒等危險行為的人群、感染者的配偶及性伴等。
綜合干預措施,是指能夠有效減少艾滋病傳播的各種措施,包括安全套推廣使用、規范性病診療、美沙酮維持治療、清潔針具交換、暴露前后預防性服藥、預防母嬰傳播、抗病毒治療等措施。
艾滋病職業暴露,是指由于職業關系在工作過程中,工作人員的粘膜或破損皮膚意外暴露于艾滋病病毒的血液、體液,有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況。
受艾滋病影響未成年人,是指父母一方或者雙方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未成年人。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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