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輝、黃駿等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
案號 (2019)粵01協外認5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8)粵01協外認21、26、27、28、32號
(2019)粵01協外認58號
21號案申請人:蔣輝(英文名:HUIJIANG),女,漢族,1970年8月3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翔,系云南德范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柳儒,系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26號案申請人:黃駿(英文名:JUNHUANG),男,納西族,1972年11月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翔、吳鵬,均系云南德范律師事務所律師。
27號案申請人:陳燕紅(英文名:YANHONGCHEN),女,漢族,1969年8月1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翔、吳鵬,均系云南德范律師事務所律師。
28號案申請人:蘭銀山(英文名:YINSHANLAN),男,漢族,1971年10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翔、吳鵬,均系云南德范律師事務所律師。
32號案申請人:蒲治全(英文名:ZHIQUANPU),漢族,1966年5月2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翔、吳鵬,均系云南德范律師事務所律師。
58號案申請人:王玨(英文名:JUEWANG),女,1976年12月13日出生,漢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翔、吳鵬,均系云南德范律師事務所律師。
六案被申請人:曾芳(英文名:FANGZENG),女,漢族,1968年8月11日出生,住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申武潮,系廣東威戈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蔣輝、黃駿、陳燕紅、蘭銀山、蒲治全、王玨與被申請人曾芳申請承認和執行美國加利福尼亞州中區美國地區法院(UNITEDSTATESDISTRICTCOURTFORTHECENTRALDISTRICTOFCALIFORNIA)編號:CaseNo.CV17-7149-MWF(RAOx)民事判決六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分別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詢問,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蔣輝、黃駿、陳燕紅、蘭銀山、蒲治全、王玨(以下簡稱:蔣輝等六人)申請稱:蔣輝等六人是美國CIIF案(5000萬美元詐騙案)的部分受害人。在該六案中,曾芳以想出國的中國人為目標,通過EB5項目為他們提供到美國的機會,策劃誘導蔣輝等六人及其他受害人(均系美國民事判決案件的原告)每人投資5萬美元-50萬美元不等和支付4萬美元-5萬美元不等的“管理費”到所謂的洛杉磯EB5房地產投資項目中,但是,這些項目實際上都是虛假的,投資資金則被CIIF、曾芳等竊走。申請人蔣輝等六人及其他受害人作為原告向美國加利福尼亞州中區美國地區法院提起了對包括被申請人曾芳在內的多名涉案被告的訴訟,該法院于2018年2月27日作出的編號:CaseNo.CV17-7149-MWF(RAOx)的民事判決,判令曾芳等眾被告承擔2,673.04萬美元的共同和連帶責任,其中蔣輝等六人均應分別獲得214萬美元賠償。該美國民事判決已生效,但蔣輝等六人均未獲得214萬美元賠償。曾芳是美國民事判決案件的被告之一,現居住在廣州市越秀區建設大道8號之一3001房,并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美國法院作出的編號:CaseNo.CV17-7149-MWF(RAOx)民事判決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安全及社會利益,并且根據美國與我國相互承認和執行民事判決的互惠原則,為維護申請人的權益,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特申請承認與執行該民事判決。申請人向本院請求:1.請求承認美國加利福尼亞州中區美國地區法院作出的編號:CaseNo.CV17-7149-MWF(RAOx)民事判決;2.請求根據第1項的民事判決內容,強制曾芳分別給付蔣輝、黃駿、陳燕紅、蘭銀山、蒲治全、王玨各214萬美元賠償及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賠償款全部執行完畢的逾期利息;3.判令曾芳承擔六案訴訟費、保全費、保全保險費和執行費用。
被申請人曾芳在六案中均答辯稱:一、美國法院民事判決不應予以承認和執行。1.該民事判決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該美國法院民事案件是利用合同進行民事欺詐的案件,根據我國合同法,涉案合同均應認定為無效合同。蔣輝等六人除要求曾芳返還財產外,有權請求賠償損失,但損失應以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為限。美國法院民事判決判令曾芳除賠償蔣輝等六人投資款5萬至54萬美元不等外,還需賠償蔣輝等六人各自數額接近3倍的160萬美元懲罰性賠償,這明顯違背了我國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則。2.蔣輝等六人在沒有先向主要財產所在地、主要責任人所在地的判決作出地即美國加利福尼亞州中區美國地區法院申請執行的情況下,直接向我國法院申請承認判決和執行,違背我國社會公共利益。3.美國法院對在美國沒有居所的中國公民曾芳沒有司法管轄權。4.美國法院民事判決是在沒有經過開庭審理不符合缺席審理的情況下作出的,違反我國民事訴訟制度。5.美國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在沒有依法送達的情況下違法采用缺席審理的方式進行判決,侵犯曾芳作為外國公民參加訴訟的各種民事法律權利。6.美國法院民事判決沒有告知作為當事人的曾芳的上訴權利。7.美國法院沒有向作為外國人的曾芳依法送達判決書。8.美國法院判決沒有將真正的涉案收款人列為案件被告。二、六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存在諸多問題,不能證明本案六案的申請人、被申請人與美國民事判決中的原告、被告是否為同一主體的問題。1.申請人蔣輝、黃駿、陳燕紅、蘭銀山、蒲治全、王玨未能證明其與涉案美國法院判決書中原告HuiJiang、JunHuang、YanhongChen、YinshanLan、ZhiquanPu、JueWang是否是同一個人。2.蔣輝等六人也未能證明曾芳系涉案美國法院判決被告FANGZENG。3.蔣輝等六人不能提供美國法院判決書原件。4.翻譯人員張彥龍不能代表云南省翻譯工作者協會,其個人翻譯不能作為法院認可的翻譯文本。5.《民事審判記錄-概要》及其在美國法院民事案件的起訴狀未經我國使領館的公證認證,不能作為證據使用。6.美國加州中區地區法院作出的原告湖北葛洲壩三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平湖旅游船有限公司訴被告美國羅賓遜直升機有限公司一案民事判決雖經我國法院裁定承認和執行,但不能作為認定中國與美國之間存在互惠原則的依據。7.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鄂武漢中民商外初字第00026號裁定書承認和執行美國法院判決的案例不能作為本案考慮的問題。
經審理查明:美國加利福尼亞州中區美國地區法院(UNITEDSTATESDISTRICTCOURTFORTHECENTRALDISTRICTOFCALIFORNIA)作出編號:CaseNo.CV17-7149-MWF(RAOx)民事判決。該民事判決于2018年2月27日生效。該民事判決原告為包括蔣輝等六人在內的十五名自然人(Plaintiffs:MINGANCHEN、YANMEIDAI、LIGE、PENGMINGGUAN、HONGJIA、HUIJIANG、YINSHANLAN、ZHIQUANPU、JUEWANG、ZIWANG、YIZHANG、CHANGDINGZHAO、JUNHUANG、YANGHONGCHEN、WEIYANG),被告為加州投資移民基金公司、陳瑩瑩、美國夏利士律師集團有限公司、陳達、ZhengChang、曾芳、夏利士第三集團有限合伙(Defendants:CALIFORNIAINVESTMENTIMMIGRATIONFUND,LLC、VICTORIACHAN、HARRISLAWGROUP,USALLC、TATCHAN、ZHENGCHANG、FANGZENG、THEHARRISGROUPIIILP)。該民事判決記載,針對所有被告缺席判決和禁令。上述事宜根據原告要求缺席判決的動議,提交給居所位于上述法院5A審判庭的美國聯邦地區法官邁克爾.W.菲茨杰拉德閣下(第31號案件進程報告)。被告加州投資移民基金公司、陳瑩瑩、美國夏利士律師集團有限公司、陳達、ZhengChang、曾芳、夏利士第三集團有限合伙已經按常規方式被送達了文書,沒有委托律師并在本訴訟中答辯,所有被告缺席庭審已于2017年12月12日記錄在案,原告已要求對缺席被告作出判決;已考慮過原告的動議及支持文件,顯示了良好因由,根據《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54(a)、第55(b)(2)款、第58(a)款及第65(b)款規則,特此命令、判決并宣告作出如下判決:
1.被告就總額為26,730,400.00美元金額,含6,730,400美元特別損害賠償金及20,000,000美元懲罰性損害賠償金承擔連帶責任,在15名原告之間分配如下:a)給原告MinganChen2,140,000美元,含540,000美元特別損害賠償金及l,600,000美元一般及懲罰性損害賠償金;b)給原告YanmeiDai2,140,000美元,含540,000美元特別損害賠償金及1,600,000美元一般及懲罰性損害賠償金;c)給原告PengmingGuan2,140,000美元,含540,000美元特別損害賠償金及1,600,000美元一般及懲罰性損害賠償金;d)給原告HongJia2,140,000美元,含540,000美元特別損害賠償金及1,600,000美元一般及懲罰性損害賠償金;e)給原告HuiJiang2,140,000美元,含540,000美元特別損害賠償金及1,600,000美元一般及懲罰性損害賠償金;f)給原告YinshanLan2,140,000美元,含540,000美元特別損害賠償金及1,600,000美元一般及懲罰性損害賠償金;g)給原告ZhiquanPu2,140,000美元,含540,000美元特別損害賠償金及l,600,000美元一般及懲罰性損害賠償金;h)給原告JueWang2,140,000美元,含540,000美元特別損害賠償金及1,600,000美元一般及懲罰性損害賠償金;i)給原告ZiWang2,140,000美元,含540,000美元特別損害賠償金及l,600,000美元一般及懲罰性損害賠償金;j)給原告JunHuang2,140,000美元,含540,000美元特別損害賠償金及l,600,000美元一般及懲罰性損害賠償金;k)給原告YanhongChen2,140,000美元,含540,000美元特別損害賠償金及1,600,000美元一般及懲罰性損害賠償金;l)給原告WeiYang246,800美元特別損害賠償金及700,000美元一般及懲罰性損害賠償金;m)給原告YiZhang246,800美元特別損害賠償金及700,000美元一般及懲罰性損害賠償金;n)給原告ChangdingZhao246,800美元特別損害賠償金及700,000美元一般及懲罰性損害賠償金;o)給原告LiGe50,000美元特別損害賠償金及300,000美元一般及懲罰性損害賠償金。
2.收到了親手或其它方式送達的實際通知的被告及其代理人被禁止:(a)處置任何收入、資產或不動產;(b)從不動產剝離資產凈值;(c)除非已取得法庭命令授權這種交易或處置,從他們控制的任何銀行賬戶轉出任何資金。日期:2018年2月27日。
在六案審理過程中,經申請人蔣輝等六人申請,本院作出(2018)粵01協外認21、26、27、28、32號和(2019)粵01協外認58號民事裁定書,凍結曾芳所有的銀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財產。申請人蔣輝等六人分別向本院預交財產保全費每案人民幣5000元。
本院認為:六案為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民商事判決。六案涉及當事人向我國法院申請承認美國加利福利亞州中區美國地區法院編號:CaseNo.CV17-7149-MWF(RAOx)民事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人民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后,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我國與美國沒有締結或者共同參加關于相互承認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國際條約,因此,應當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經審查,六案當事人已提交美國法院承認和執行我國法院民商事判決的有效案例,承認本案所涉美國法院判決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也不會損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六案可以根據互惠原則承認和執行案涉美國法院民事判決,但對其中明顯超出實際損失的懲罰性賠償金部分,不予承認和執行。即本院針對蔣輝等六人的申請,部分承認和執行美國加利福尼亞州中區美國地區法院(UNITEDSTATESDISTRICTCOURTFORTHECENTRALDISTRICTOFCALIFORNIA)編號:CaseNo.CV17-7149-MWF(RAOx)民事判決,承認和執行該民事判決部分主文:被告加州投資移民基金公司、陳瑩瑩、美國夏利士律師集團有限公司、陳達、ZhengChang、曾芳、夏利士第三集團有限合伙就6,730,400美元特別損害賠償金承擔連帶責任:e)給原告HuiJiang540,000美元特別損害賠償金;f)給原告YinshanLan540,000美元特別損害賠償金;g)給原告ZhiquanPu540,000美元特別損害賠償金;h)給原告JueWang540,000美元特別損害賠償金;j)給原告JunHuang540,000美元特別損害賠償金;k)給原告YanhongChen540,000美元特別損害賠償金。
至于申請人蔣輝等六人主張的保全保險費、執行費應由曾芳負擔的問題,因保全保險費并非本案必然發生的費用,且執行上述美國民事判決產生的執行費用尚未發生,當事人可在執行階段另行計付和處理,故本院對申請人蔣輝等六人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申請人蔣輝、黃駿、陳燕紅、蘭銀山、蒲治全、王玨申請承認和執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涉案美國法院民事判決中關于特別損害賠償金的部分應予承認和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批復,裁定如下:
對美國加利福尼亞州中區美國地區法院(UNITEDSTATESDISTRICTCOURTFORTHECENTRALDISTRICTOFCALIFORNIA)編號:CaseNo.CV17-7149-MWF(RAOx)民事判決予以部分承認和執行:承認和執行該民事判決部分主文:被告加州投資移民基金公司、陳瑩瑩、美國夏利士律師集團有限公司、陳達、ZhengChang、曾芳、夏利士第三集團有限合伙就6,730,400美元特別損害賠償金承擔連帶責任:e)給原告HuiJiang(21號案申請人蔣輝)540,000美元特別損害賠償金;f)給原告YinshanLan(28號案申請人蘭銀山)540,000美元特別損害賠償金;g)給原告ZhiquanPu(32號案申請人蒲治全)540,000美元特別損害賠償金;h)給原告JueWang(58號案申請人王玨)540,000美元特別損害賠償金;j)給原告JunHuang(26號案申請人黃駿)540,000美元特別損害賠償金;k)給原告YanhongChen(27號案申請人陳燕紅)540,000美元特別損害賠償金。
六案申請費各人民幣500元,六案財產保全費各人民幣5000元,均由被申請人曾芳負擔。
審判長 羅 毅
審判員 陳曉紅
審判員 張 賓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書記員 黃紹朗
伍靜怡
陳藴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