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葉青、曾芳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裁定承認與執行申請審查國際司法協助裁定書
案??號 (2019)粵01協外認2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粵01協外認22號
申請人:夏葉青(英文名:YEQINGXIA),男,1955年12月23日出生,漢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
委托代理人:呂翔,云南德范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吳鵬,云南德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曾芳(英文名:FANGZENG),女,1968年8月11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
委托代理人:申武潮,廣東威戈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夏葉青(英文名:YEQINGXIA)與被申請人曾芳(英文名:FANGZENG)申請承認和執行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縣高等法院(SUPERIORCOURTOFCALIFORNIA,COUNTYOFLOSANGELES)作出的案件號為BC661793民事判決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詢問,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夏葉青申請稱,1.請求承認和執行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縣高等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的案件號為BC661793的民事判決;2.請求依據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縣高等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的案件號為BC661793的民事判決內容,強制曾芳給付夏葉青2**.017375萬美元賠償(按2019年4月1日美元兌人民幣匯率6.7057,折合人民幣1381.5萬元)和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賠償款全部清償完畢的逾期利息;3.判令曾芳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保全保險費和執行費。事實和理由:夏葉青系美國CIIF移民詐騙案件的受害人之一,曾芳策劃誘導夏葉青及其他人每人投資50萬美元到所謂的洛杉磯EB-5房地產投資項目中,該些項目實際是假的,投資資金則被加利福尼亞投資移民基金公司(簡稱CIIF)和曾芳等人竊取、占為己有。2017年5月19日,包括夏葉青在內的多名原告向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縣高等法院提起了對包括曾芳在內的多名涉案被告的訴訟,案號為BC661793,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縣高等法院對包括曾芳在內的多名被告進行了傳喚,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民事判決,判令全部被告向夏葉青承擔共同賠償206.017375萬美元的責任。該判決已進行了備案登記,因曾芳及其他被告未在美國相關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上訴或申請撤銷,現BC661793號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但夏葉青至今未獲得任何賠償。曾芳宣稱其在CIIF擔任董事長職務,參與、策劃和實施了整個EB-5項目的欺詐行為,且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擁有大量的不動產,根據美國相關法律規定,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縣高等法院對曾芳享有管轄權,該法院作出的BC661793號判決未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安全及社會利益。綜上,根據美國與我國相互承認和執行民事判決的互惠原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曾芳作為BC661793號判決的被告之一,現居住在廣州市越秀區建設大道8號之一3001房,在中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具備管轄本案的法定條件?,F夏葉青申請承認和執行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縣高等法院作出的案件號為BC661793的民事判決,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被申請人曾芳答辯稱:其不同意夏葉青的申請,夏葉青的申請缺乏足夠的事實和依據,也不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第一,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裁定是兩個主體,只有先承認以后才能執行,夏葉青在本案中同時提出,這不符合常理,也沒有法律依據。第二,夏葉青在本案中要求曾芳承擔保全費缺乏依據。第三,夏葉青所提交的BC661793民事判決書,只有認證的復印件,沒有提供原件,這不符合常理:因作為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沒有提供原件,其認為,這說明夏葉青不是該美國案件的當事人,要不就是夏葉青有可能就該案已在美國申請執行,相關判決書原件作為主張權利的原始法律憑證被美國收取。BC661793民事判決雖然經過認證,但所有的領事館認證只對境外形成材料中簽字、印章進行認證,對文件的內容不進行認證,其不認可該份判決書。第四,涉案美國法院判決書沒有明確的原、被告主體信息資料,不符合我國民訴法關于訴訟案件要有明確的被告(當然包括身份信息)的規定。從BC661793民事判決看,完全無法證實該案的原、被告的基本信息,因此無法確定本案的申請人夏葉青與被申請人曾芳就是BC661793民事判決書中的原、被告。BC661793民事判決沒有原告的訴訟請求的內容,也沒有美國法院所查明的事實、理由、法律依據,故其對BC661793判決書的結果不予認可。BC661793民事判決也沒有有關當事人的上訴權利、期限的告知事項,也沒有該判決是否生效的證明。第五,關于涉案美國判決書的翻譯問題。翻譯牽強地把原、被告的中文名字強行與美國法院判決書的英文對應,這不是唯一的。BC661793民事判決原文中原告英文名稱是YeqingXia,而申請人護照上的名字是XIAYEQING;被申請人中文名字是曾芳,與判決書上的FangZeng也無法確定是同一人;翻譯件中將VICTORIACHAN直接譯為陳瑩瑩毫無依據。根據BC661793民事判決書的中文翻譯件,原告為夏葉青等,被告為加州移民公司等,均顯示單一個體;而該份判決書的附件卻又反映出來原告為多人、被告為包括陳瑩瑩、陳達、曾芳等對個主體。該美國法院判決書共兩頁,尾部又有附件,且載明“此附件可能同其他任何司法委員會表格一同使用”,其據此認為該份判決書不符合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能反映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該判決書反映出是缺席審理判決,但在該判決書中的被告曾芳被認同為本案的被申請人曾芳,而從該判決書的內容中沒有任何反映是否符合缺席審理及依法送達外國人的任何表述。第六,夏葉青申請的事實理由完全與客觀事實相違背。事實上,據曾芳了解,夏葉青已取得美國綠卡。夏葉青與昆明勞倫斯中介公司簽訂中介合約時,雙方有約定如果移民不成,夏葉青是可以向昆明勞倫斯公司主張退款。即便夏葉青投資移民不成功,其也是能找勞倫斯公司提出退款要求,而不應在美國法院主張其權利。第七,其認為,中美之間沒有簽訂互惠協議,也沒有互惠原則。從現有的個案看,雙方之間有承認對方法院的判決,也有不承認對方法院的判決,不能因單個案件就確認存在互惠原則。最后,中美關系的現狀,雙方的國家利益、安全多方面顯示國家都在保護自己,涉案美國法院判決如果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認可,其認為,這不符合現階段的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綜上,請求裁決不予承認該份判決。
經審查認定: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縣高等法院(SUPERIORCOURTOFCALIFORNIA,COUNTYOFLOSANGELES)作出案件號為BC661793關于原告夏葉青等人訴被告加州投資移民基金公司等一案的民事判決。該民事判決于2018年5月15日生效。該民事判決載明:JingWang律師代理原告夏葉青等人。原告為夏葉青等人(Plaintiffs:YEQINGXIA,anindividual。)、被告為加州投資移民基金公司、陳瑩瑩、陳達、曾芳等(Defendants:CaliforniaInvestmentImmigrationFund,LLC,aCaliforniaLimitedLiabilityCompany;VICTORIACHAN,ESQ,anindividual;TATCHAN,anindividual;FANGZENG,anindividual…)。該法院經缺席審判、考慮了原告的書面說明作出如下生效判決:附錄5a中所提及被告必須償付原告夏葉青:賠償金1060000美元、訴訟費173.75美元、懲罰性損害賠償1000000美元,總計2060173.75美元。附錄5a載明:此附件可能同其他任何司法委員會表格一同使用。加州投資移民基金公司,一家加利福尼亞州的有限責任公司;陳瑩瑩律師;陳達,個人;曾芳,個人。[ATTACHMENT(Number):5aCALIFORNIAINVESTMENTIMMIGRATIONFUND,LLC,aCaliforniaLimitedLiabilltyCompany;VICTORIACHAN,ESQ,anindividual;andFANGZENG,anindividual]。(如果本附錄相關條目是承擔偽證罪風險做出的,則本附件中的所有說明都是承擔偽證罪風險做出的。)該民事判決由司法官丹尼爾S.墨菲簽署。
在本案審查過程中,經申請人夏葉青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本院作出(2019)粵01協外認22號民事裁定書,凍結被申請人曾芳所有的銀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財產。夏葉青向本院預交財產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
本院認為:本案為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民商事判決糾紛。申請人夏葉青向本院申請承認和執行美國加利福利亞州洛杉磯縣高等法院作出的案件號為BC661793民事判決?!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人民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后,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我國與美國沒有締結或者共同參加關于相互承認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國際條約,因此,應當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經審查,本案當事人已提交美國法院承認和執行我國法院民商事判決的有效案例,承認本案所涉美國法院民商事判決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也不會損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本案可以根據互惠原則承認和執行涉案美國法院民事判決,但對其中明顯超出實際損失的懲罰性賠償金部分,不予承認和執行。本院針對夏葉青的申請,對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縣高等法院(SUPERIORCOURTOFCALIFORNIA,COUNTYOFLOSANGELES)BC661793民事判決中有關損害賠償金和訴訟費的部分主文予以承認和執行:即被告(加州投資移民基金公司、陳瑩瑩、陳達、曾芳)必須償付原告夏葉青損害賠償金1060000美元、訴訟費173.75美元。
至于夏葉青關于保全保險費、執行費應由曾芳負擔的主張,因保全保險費并非本案必然發生的費用,且執行涉案BC661793民事判決產生的執行費用尚未發生,當事人可在執行階段另行計付和處理,故本院對夏葉青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申請人夏葉青申請承認和執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本院對涉案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縣高等法院BC661793民事判決中關于損害賠償金、訴訟費的部分主文予以承認和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經報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批復,裁定如下:
對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縣高等法院(SUPERIORCOURTOFCALIFORNIA,COUNTYOFLOSANGELES)作出的案件號為BC661793民事判決予以部分承認和執行,承認和執行該民事判決部分主文:附錄5a中所提及被告(加州投資移民基金公司、陳瑩瑩、陳達、曾芳)必須償付原告夏葉青:損害賠償金1060000美元、訴訟費173.75美元。
本案申請費人民幣500元、財產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均由被申請人曾芳負擔。
審判長 羅 毅
審判員 張 賓
審判員 陳曉紅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書記員
伍靜怡
黃紹朗
陳蘊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