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滬01協外認17號
申請人:彼克托美術式有限公司(株式會社BIGTOMISULO)。住所地:大韓民國首爾特別市衿川區加山數碼2路70906號(加山洞大隆Technotown19次)。
法定代表人:金時中,代表理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維,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被申請人:上海創藝寶貝教育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閔行區合川路3089號第5棟2樓204室。
法定代表人:WANGYINGKENG。
申請人彼克托美術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彼克托公司)與被申請人上海創藝寶貝教育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藝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詢問,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彼克托公司申請請求:1.承認韓國首爾南部地方法院第11民事部判決(編號:2011Gahap6992);2.執行上述判決書:⑴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84萬美元及利息84萬美元;⑵被申請人創藝公司在其網頁(www.babyart.cn)、營業用招牌、廣告、印刷物、標牌上除去申請人的“美術式思維課程”營業標志;3.本案執行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審理中,申請人對上述請求第2項中執行判決第⑴項的金額變更為本金84萬美元,并明確放棄執行利息的請求。事實和理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合同糾紛,申請人向韓國首爾南部地方法院起訴,且首爾南部地方法院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民事判決書(編號:2011Gahap6992),判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84萬美元及相應利息,并判決被申請人創藝公司在其網頁(www.babyart.cn)、營業用招牌、廣告、印刷物、標牌上除去申請人的“美術式思維課程”營業標志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魯02協外認6號民事裁定書載明:韓國首爾地方法院于1999年11月5日作出99甲合26523號信用證貸款案件判決書,該判決適用互惠原則承認中國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1997)濰經初字291號民事判決書,依據該生效判決書內容對案件進行了裁判。基于本申請所涉及的韓國民事判決以及中國法院與韓國法院互相承認判決的案例、互惠原則,申請人認為其申請具有法律依據以及事實依據。
被申請人創藝公司未陳述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查查明:
彼克托公司與創藝公司于2007年4月30日簽訂一份《許可合同》,約定彼克托公司授權創藝公司在中國境內獨占使用其所開發并擁有著作權和商標權的“美術式思維課程(MisuloProgram)”及相關專有技術,并授予創藝公司利用該課程開設加盟店、銷售產品的獨家權利及許可證,創藝公司則支付彼克托公司相應的使用費。因該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彼克托公司向韓國首爾南部地方法院起訴,請求:1.創藝公司向彼克托公司支付84萬美元,并以此為基數支付自2010年6月11日起至本案訴訟狀副本送達之日止按年利率6%,自其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20%止計算的錢款;2.創藝公司不得在自己的互聯網主頁、營業招牌、廣告、印刷品、標牌等營業活動中使用附件(彼克托公司的注冊商標)上記載的“美術式思維”營業標志;3.創藝公司從自己的互聯網主頁、營業招牌、廣告、印刷品、標牌中去除第2項所指的營業標志。創藝公司在該案審理中對管轄權提出了異議,并針對彼克托公司的訴請答辯認為,本案許可合同已取消,彼克托公司不能根據許可合同向創藝公司要求損害賠償。
韓國首爾南部地方法院受理該案件為“2011民合6992合同金”。韓國首爾南部地方法院經審理后,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民事判決:1.創藝公司向原告支付84萬美元,并以此為基數支付自2012年12月4日至2015年9月30日止按年利率20%,自其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的錢款;2.創藝公司不得在自己的互聯網主頁、營業招牌、廣告、印刷品、標牌等營業活動中使用附件(彼克托公司的注冊商標)上記載的“美術式思維”營業標志;3.創藝公司從自己的互聯網主頁、營業招牌、廣告、印刷品、標牌中去除第2項所指的營業標志;4.駁回彼克托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5.訴訟費由創藝公司承擔;6.第1項可以臨時執行。上述判決于2019年2月19日送達創藝公司,并于同年3月5日生效。
另查明:韓國首爾地方法院于1999年11月5日作出99甲合26523號信用證貸款案件判決書,該判決書適用互惠原則承認中國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1997)濰經初字219號民事判決書,依據我國該生效判決書內容對案件進行了裁判。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后,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由于我國和韓國沒有締結或者參加有關承認和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的國際條約,故對涉案韓國判決應否予以承認和執行,應依據互惠原則進行審查。申請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證據材料可以反映,韓國法院曾經適用互惠原則對我國的民事判決予以了承認,這表明根據韓國法律的規定,在同等情形下,我國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決可以得到韓國法院的承認和執行,據此可以認定中國與韓國存在互惠關系。同時,申請人在本案中已提交了韓國首爾南部地方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及執行書的公證認證件,可以認定該判決的真實性,且該判決已經生效。因此,申請人要求承認上述民事判決并要求執行部分判決內容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二百八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裁定如下:
一、承認韓國首爾南部地方法院對2011民合6992合同金案件作出的民事判決;
二、執行韓國首爾南部地方法院對2011民合6992合同金案件作出的民事判決第1項(涉及本金84萬美元部分)、第3項。
案件申請費人民幣55,120元,由被申請人上海創藝寶貝教育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 黃 英
審判員 楊 蘇
審判員 顧恩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書記員 胡 騫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后,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認和執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四十三條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應當提交申請書,并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正本或者經證明無誤的副本以及中文譯本。外國法院判決、裁定為缺席判決、裁定的,申請人應當同時提交該外國法院已經合法傳喚的證明文件,但判決、裁定已經對此予以明確說明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對提交文件有規定的,按照規定辦理。